離婚法財產分配是怎麼樣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法財產分配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該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具備法定的形式)。

2、如沒有約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財產均歸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財產不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轉變(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財產由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一半。但須優先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3)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存續其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如一方因爲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另一方也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總的來說,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本質上只是離婚協議的一部分。協商離婚和訴訟離婚有本質區別。這只是協商離婚的一部分。從離婚訴訟的角度來看,實際上,兩種完全不同的離婚制度之間的差異是非常明顯的。兩者在具體程序上不能混爲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