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一、婚姻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婚後約定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約定合法有效。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借款以後再簽訂協議約定是一方借款,就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了。需要讓對方說明該借款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只由他(她)個人適用。這樣的話是有效的。

二、婚內財產協議書

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證號: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於 年 月 日經 市 區(縣)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結爲合法夫妻。 雙方婚後感情尚好,並於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 / 女兒 ,取名 。但因前段時間來,男方 / 女方 有與第三者同居併發生不正當關係的過錯行爲。現男方 / 女方 爲表示悔改,另一方了爲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壞。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2、男女雙方應當如實通報各自的收入情況,並定期將各自收入的 % 集中存放於共同的帳戶,用於共同生活開支。其餘的各自收入視爲個人財產,與對方無關。

凡處置超過 萬 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 , 必須經配偶另一方同意。房產、機動車、電器等視爲貴重財產 , 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 , 否則視爲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此應向另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男女雙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資金出借數額達 萬 元的錢給予其他人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同意,屬共同債權。

男女雙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由雙方一起簽名方視爲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

男女雙方未經對方簽名而各自產生的債務,視爲個人債務。而且 對外借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 應由借債人自己償還。

4、男方 / 女方 承諾今後要用實際行動表示悔改,儘量爭取更多的時間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傷害家人的事情。

5、如果男方 / 女方 今後再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行爲),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兒子 / 女兒 的撫養等按以下約定處理:

1 )婚生兒子 / 女兒 隨女方 / 男方 直接撫養生活,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給兒子 / 女兒撫養費 元 ,直到兒子 / 女兒年滿十八歲止(如十八歲未畢業的順延至畢業時止)。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權。定在每月的第 週週末。

2 )男方 / 女方 (注:過錯方)只能享有並帶走夫妻共有財產總價值 % 的價值,其餘夫妻共有財產的所有權(包括房產、債權及其他大件物品)歸另一方所有。

3 )男方 / 女方 (注:過錯方)在離婚生效之日起 月 內,一次性賠償另一方人民幣 萬元。

6、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爲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 簽名 ) 女方 ( 簽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只要夫妻之間所約定的婚前或者婚後財產分配協議沒有侵犯到任何人的合法權益,跟國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也並不衝突的就受到法律保護。而且,雙方簽訂了婚內財產分配協議以後並不是必須要公證纔有效的。同時,如果簽訂了財產分配協議,在離婚的時候就要先以雙方簽訂的協議爲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