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院支援當事人雙方優先自由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不成,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主要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實施家庭暴力的;2.重婚的;3.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