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剛生完孩子離婚彩禮要退嗎?

女方剛生完孩子離婚彩禮要退嗎?

結婚一年有孩子並不是離婚彩禮退還的條件,男女結婚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造成給付方生產困難的,以及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給付方可以要求退還。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後對彩禮退還問題產生的糾紛是比較多的,而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對彩禮可以退還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以依據該規定解決彩禮糾紛。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後兩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若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並孕育子女的,在雙方離婚以後,若給付彩禮的一方有充足證據證實婚前給付彩禮已經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爲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已經結婚並且生育子女的情形下,提出離婚彩禮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退還的,但是彩禮是否退還的法定條件是以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共同生活,並且不存在造成給付人家庭生活困難的情形,並且要以離婚爲條件,如果不符合規定而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