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孩子父母能要回去?

收養小孩之後,該小孩與自己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會解除,而與養父母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那麼在孩子被他人收養還,收養的孩子父母能要回去?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解答。

收養的孩子父母能要回去?

一、收養的孩子父母能要回去嗎?

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的話,那麼親生父母此時是不能要回孩子的,但是雙方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 要回孩子的。收養關係成立後,收養關係的解除總的來說是經當事人協商同意,並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續,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係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證明。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自動解除,養子女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存在基礎,比如養子女和養父母互不繼承遺產,成年的養子女對養父母不再承擔贍養義務,只有後贍養義務。

如果養子女還沒有成年,那麼其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將自行恢復,由其生父母繼續撫養教育。養子女成年後也可以繼承親父母遺產,同時也要對親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爲解除收養關係導致未成年人失去被撫養教育的權利。

二、收養關係解除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嚴格來講,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係的話,那麼親生父母此時是不能要回孩子的,當然實踐中也有例外的情況。要是當事人之間能夠協商一致,收養人願意將孩子送回的話,也是不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