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能要回被收養的小孩嗎

一、親生父母能要回被收養的小孩嗎

親生父母能要回被收養的小孩嗎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係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8歲以上的,應當徵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二、相關法律依據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係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一、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爲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爲,要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若是之後要解除雙方的收養關係,原則上也是需要去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根據我國《收養法》中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中一種就是送養人與收養人之間達成了解除協議,這種情況下意味着親生父母是可以要會被收養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