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用不用還給男方?

離婚彩禮用不用還給男方?

一、離婚彩禮用不用還給男方?

離婚後的彩禮一般是不需要返還的,但以下情況彩禮需要退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時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離婚時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爲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爲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爲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爲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彩禮是中國婚姻中的程序之一,有些地方叫財禮、聘禮、聘財等。自古以來的婚姻習俗,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婚姻本是見囍事,有些地方因彩禮變得傷風敗俗,是一個得不償失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