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給付彩禮只是民間習俗,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只要雙方能協商一致,是否給付彩禮以及給付多少彩禮都是可以自由決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