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彩禮是否還可以索要

再婚彩禮是否還可以索要

一、再婚彩禮是否還可以索要?

可以。我國《婚姻法》對彩禮金額沒有相關規定,但有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彩禮,起於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

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爲。有些地方習俗稱爲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爲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彩禮陋習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一些地區爲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

二、彩禮與贈與的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把彩禮與婚前贈與混淆起來,但是兩者之間有這很大的區別。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着嚴格的限制,而並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爲彩禮。根據上海高院關於適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中對彩禮的規定,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爲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爲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爲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爲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三、不應認定爲結婚彩禮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彩禮這是流傳下來的一種民間婚禮習俗,一直到現在爲止,可能彩禮已經成了很多人在結婚的時候面臨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家庭條件的好壞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男女雙方對於婚姻的選擇,可法律上也絕對不可能專門的去規定再婚就不能要彩禮了,這樣的話就成了對再婚人士的歧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