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媒人的證言錄音是不能證明該筆錢款是男方贈與女方的彩禮。因爲媒人的證言錄音作爲一種電子形式的證據易於僞造,所以錄音在訴訟中證明力較差,要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纔可以證明案件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