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彩禮錢犯法?彩禮錢能退回嗎?

收彩禮錢犯法?彩禮錢能退回嗎?

一、收彩禮錢犯法?彩禮錢能退回嗎?

不犯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裏規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是禁止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

彩禮是我國婚嫁延續下來的習俗。早在西周時期,周公就制訂了婚姻的“六禮”制度,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而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

根據我國民法尊重意思自治,承認公序良俗的原則,民法典也絕不會一棒子打死彩禮這一習俗,而是承認基於雙方協商一致,在可承受的範圍內,男方可自願向女方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

只要是以結婚爲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二、離婚後彩禮能要回來嗎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所以,一般情況下,以及領取結婚證的,彩禮是不用返還的,但是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雖然網上一直說民法典出臺之後就不能收彩禮錢了,這種說法是片面,我國法律一直都沒有對彩禮錢有硬性規定,彩禮錢給予一直都是以自願原則爲主的,具體給多少也是由雙方討論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