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結婚彩禮錢的問題有規定嗎?

民法典關於結婚彩禮錢的問題有規定嗎?

一、《民法典》關於結婚彩禮錢的問題有規定嗎?

《民法典》中關於結婚彩禮錢的問題有規定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

二、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三、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返還彩禮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爲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爲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這一內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應還彩禮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由於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三)婚前給付並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應還彩禮

如果“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給付彩禮、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在一起後,由於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難等因素,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就離婚了。而且由於給付彩禮,全家已經債臺高築,生活陷於困境,此時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還彩禮,處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

關於彩禮的問題,我國的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尚未進行明確,通常都是雙方約定俗成的主觀性的行爲。但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將彩禮定義爲附條件的贈與,當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彩禮是可以返還的。至於返還的比例等問題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