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彩禮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嗎?

退彩禮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嗎?

一、退彩禮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是否返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爲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是行爲人以男女雙方訂婚或者結婚爲目的。如果是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爲,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6、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這裏的生活困難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

7、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三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典》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彩禮是中國近千年的習俗,但是我們切記男女雙方談婚論嫁時,不可在彩禮上獅子大開口,否則會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需要注意的是,在彩禮返還的糾紛處理中,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爲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