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標準?

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標準?

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參加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3、醫療期滿後醫療補助費的支付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在醫療期間的員工,是不可以進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有些企業,非要解除,那麼需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合同法規定,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