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二、 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未痊癒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醫療期滿後勞動者參加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導致不能繼續進行工作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來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