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給付彩禮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給付彩禮以及給多少,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給彩禮的目的是爲了結婚,彩禮依附於婚約,婚約解除,彩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
對於婚約解除後,彩禮應如何讓處置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哪些情況彩禮需要返還?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總結起來即以下幾條:
1、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
2、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3、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4、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法律規定不能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不給彩禮就不能結婚,那麼對方就是違法行爲。
三、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結婚是男女雙方兩個家庭的大事,在我國,法律只是規定不能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遇到不給彩禮就不能結婚的行爲,那麼這種情況下對方就是違法行爲。但是並沒有明確規定結婚女方是不能向男方要彩禮,具體要或者不要彩禮,還是雙方共同協商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