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時候退不退彩禮

女方離婚時候退不退彩禮

一、女方離婚時候退不退彩禮

如果有如下情形,離婚時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度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知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由誰來返還

通常認爲,由於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爲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方以女方爲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爲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爲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爲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援。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於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爲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爲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爲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爲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於真正解決糾紛。

最後,隨着國家對婚姻自由的支援以及越來越多的人對生活要求的提高,離婚已經不是很少見的事了,隨着離婚決定,還有夫妻雙方關於離婚後的處理,比如孩子撫養權、財產分配等問題。關於彩禮,事實上彩禮錢的使用權和決策權是在女方手裏,如果女方放棄使用彩禮錢,彩禮錢的支配權纔會到父母手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