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結婚前悔婚彩禮退麼

離結婚前悔婚彩禮退麼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經常會聽到“彩禮”這個詞,那麼由彩禮引發的事情也很多?彩禮就是生活中所說的男方給女方下的“聘禮”,其是以婚姻爲目的的贈與,但是如果男方在給彩禮後悔婚,是否能夠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下面請跟隨本站網的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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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悔婚拒退彩禮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爲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綜上所述,只要是沒有正式結婚就想要反悔退婚的就應該將已經收到的彩禮歸還給對方,因爲對方給彩禮是附帶着結婚的條件的而沒有結婚自然就沒有理由將其佔爲己有。如果女方不返還彩禮可以委託律師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