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的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的自然增值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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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一方財產增值公式是什麼

1.男方雖然是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用個人工資償還的貸款,但雙方當事人並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甲男的工資收入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第一步應先計算訴爭房產的升值率,即訴爭房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訴爭房產價格 共同已還利息 其他費用)

3.第二步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款,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爲應補償的數額。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5.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規定得出以上結論。

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爲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