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居住權判決書

贍養居住權判決書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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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居住權民事判決書

目前這個贍養居住權民事判決書的,可以這麼寫:通民初字第14250號 原告陳×,1940年11月23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王飛,北京錦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1,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 被告張×2,女,1972年4月2日出生。 被告張×3,男,1963年4月6日出生。 被告張×4,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周玉純,北京市卓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與被告張×1、張×2、張×3、張×4贍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宏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陳×及其委託代理人王飛、被告張×1、被告張×2、被告張×3、被告張×4及其委託代理人周玉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訴稱:張×1、張×2、張×3、張×5(2011年9月3日已故)共四人爲兄弟姐妹,其父親爲張寶德(2010年6月13日已故),母親爲我(陳×)。張×5與孫××爲夫妻關係,育有一女張×4。被告張×1、張×2、張×3、張×4對我的贍養費給付問題沒有達成一致,特別是被告張×4長期不向我支付贍養費,剝奪我居住長達50年的自建居所。以上行爲嚴重侵犯我的合法權益,故我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定各被告每人向我支付每月贍養費每月1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1辯稱:我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我也一直在盡贍養義務。 被告張×2辯稱:我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我也一直在盡贍養義務。 被告張×3辯稱:我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我也一直在盡贍養義務。 被告張×4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我認爲我與原告沒有形成撫養關係,也就沒有贍養義務。原告所述我剝奪其長達50年的自建居所的使用權,這是無稽之談,與本案的案由不相符。原告說我霸佔她的財產我認爲沒有法律依據,我繼承的是父親的遺產,我依據的是我父親的遺囑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且關於原告所謂的我剝奪其居住權,我們認爲與本案無關,原告應另案解決。根據其他三被告所述,他們已經分別支付贍養費每月1000元了,據我瞭解原告村子福利待遇情況,原告每月也可獲得生活費1000多元。綜上,原告每月的生活費已經高達4000元,已經足夠其生活養老了。原告沒有理由向我要求再支付贍養費,何況我也沒有法定義務。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系被告張×1、張×2、張×3之母,系被告張×4之祖母。陳×的丈夫張寶德已於2010年6月13日去世。張寶德生前和陳×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爲張×1、張×2、張×3、張×5。張×5系張×4之父,其已於2011年9月3日去世,張×4系張×5生前和其妻子孫××所生之獨生女。 本案審理過程中,陳×要求張×1、張×2、張×3、張×4每人每月支付其贍養費1000元,張×1、張×2、張×3表示同意,張×4稱張×1、張×2、張×3有能力贍養陳×,自己作爲陳×的孫女無贍養陳×的義務。故,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4是否具有贍養陳×的義務。庭審中,陳×提交了2005年3月27日張寶德、陳×(二人系甲方)、張×3(乙方)、張×5(丙方)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一份,該約定:“因丙方所有的坐落於馬駒橋鎮史村內的一套房屋年久失修,準備翻建。由於種種原因,丙方不便於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翻建申請。故以甲方張寶德名義提出翻建申請。現就翻建後,該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等相關事宜,甲乙丙三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具體條款如下:1、以甲方張寶德名義批建,由丙方出資翻建。房屋建成後,房屋所有權仍然歸丙方所有。2、翻建後的房屋中,丙方必須留給甲方一間使用,直至百年。3、該房屋翻建後,其他子女及親屬無權干涉該房屋的任何事宜……”陳×稱張×5去世後,張×4將上述協議約定的(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史村77號院內)房產透過訴訟的方式歸入了自己名下,故其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張×4認可上述協議的真實性,但辯稱其不應因該協議的存在而承擔對陳×的贍養義務。 上述事實,有證明信、火化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協議書、(2014)三中民終字第02057號民事判決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對於陳×要求張×1、張×2、張×3每人每月向其支付1000元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因張×1、張×2、張×3表示同意,故本院亦不持異議。對於陳×要求張×4每月向其支付1000元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因陳×的子女張×1、張×2、張×3三人均健在,且三人均表示同意盡贍養陳×的義務,故在三人有能力贍養陳×的情況下,張×4作爲陳×的孫女對陳×不應負有贍養義務,故本院對陳×要求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