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

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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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增值部分怎麼分配?

婚前房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購得的房產。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出資所購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所購的不同情況,這對房產增值後增值部分的分割至關重要。對於婚前房產,若屬於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於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後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比如說,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價格爲100萬元,離婚時因市場因素漲到400萬元,其中300萬元就屬於自然增值,在離婚時無論是自然增值部分還是婚前房產本身,都是屬於婚前一方所有,不存在說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可以分給配偶另一方這一說,在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於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於“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後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自然增值屬於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說,該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