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登記程序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登記程序

夫妻雙方如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 如下內容:⑴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撫養;⑶財產處理;⑷債務處理。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六章“離婚登記”之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具體如下:

第四十八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覈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爲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