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房子歸誰
父母婚前給兒子買的房子歸兒子個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的房屋歸誰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如果房產證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且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的,則房產認定爲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的,則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如果一方父母出首付購房,然後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則如果房產證登記了這一方名字的,則房產認定爲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則無論房產證是否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房產都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結婚前買的房子歸於誰
結婚前買的房子的歸屬要分以下具體情況:
1.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房屋屬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因爲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
4.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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