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有什麼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的範圍
(一)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二)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員,還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三)近親屬範圍,主要包括血親;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也包括姻親(配偶)。
(四)共同生活近親屬,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
一定時間性、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親屬的關鍵詞(特徵),偶爾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不屬於家庭成員。
在涉及到近親屬和親屬以及家庭成員的規定中,民法典就有具體的解釋,一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這些是屬於近親屬,如果血親和姻親這些就是屬於親屬範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之中一般爲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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