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懷孕未登記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是在《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育子女未登記,構成事實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重婚應當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之所以將此也定爲重婚是將其作爲重婚罪的共犯來考慮,因爲沒有他的行爲就沒有他人的重婚行爲,二人行爲結合後才導致重婚的發生。
從客體上講,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
從客觀方面講。
即行爲人有重婚的行爲。
3、在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沒有配偶的人。
在主觀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爲人不知道他人已經結婚,則不宜認定爲重婚罪。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是在《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育子女且未登記的,構成事實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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