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鑑定自書遺囑的真實性?

一、法院如何鑑定自書遺囑的真實性?

法院如何鑑定自書遺囑的真實性?

法院可以透過申請司法鑑定的方式鑑定自書遺囑的真實性。自書遺囑,法院可以根據異議人的主張進行筆跡鑑定。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其中的一個見證人爲代書人,並且兩個見證人都要在遺囑上籤章(簽字或者蓋章)。而且代書人不得爲立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代書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的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二、自書遺囑的要求是什麼?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爲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繼承方面的一些問題產生糾紛實際上還是比較多的,如果存在自書遺囑的話,首先自書遺囑必須是合法有效的,那麼才能夠按照自書遺囑的內容來完成繼承,所以要想確定是否是屬於合法有效的,應當請專門的鑑定機構對此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