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在我和我妻子離婚房子可以追回嗎
離婚房產是否可以追回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1、如果房屋被贈與其他人,產權不在夫妻雙方任意一方名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房子是無法要回的。
2、如果房產在妻子一方的名下,要先看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的話,你有一半的產權。
3、如果妻子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是無法追回的,但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夫妻離婚房子寫的孩子名字可以分割嗎
首先要確認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於子女的財產。夫妻離婚時分割財產是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不涉及子女名下財產的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產原則上產權人就是小孩,夫妻雙方均無權處分,也就不可請求分割。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則獲權和孩子一起居住在這套房子裏,但是另一方不得請求分割,更不能以放棄房子產權爲理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否則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根據相關規定,房產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一般原則以登記爲準,但並非登記人就是絕對的權利人,如果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所有人,可以要求更正和確權。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纔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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