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想離婚房子歸誰?

我現在想離婚房子歸誰?

夫妻雙方長期感情不和,最終可能走上離婚這個道路。在離婚之前,雙方都會有一個心理過程,各懷心思。一個家庭多少都會有一些財產,比如房子、車子等。如果處理不好,發生糾紛的概率很大。那麼,我現在想離婚房子歸誰?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我現在想離婚房子歸誰?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二、離婚一方擅自變賣房子怎麼辦?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爲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透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分析了我現在想離婚房子歸誰這個現實問題。房子可以說是離婚財產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由於房子的產權及購買情況有多種,房產分割辦法也有區別。如果屬於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商議房子歸屬,拿到房子的一方要折價給對方補償。房子是一方父母購買,並登記在對方名下的,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