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訴狀能不能要求探視權
民法典規定,探望子女是父母的一項權利,所以父母在離婚狀態下,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權遭受拒絕的,可以起訴主張探望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
1、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爲,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於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
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爲,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於對對方的報復、刁難等心理,故意以種種理由拒絕或設定障礙,甚至強行阻止對方對子女的探視,以對方的痛苦作爲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
有的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出於個人原因,希望對方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但又想時常關注孩子的生活、學習,對方亦會以既然不願承擔撫養責任,就應斷絕與孩子的往來相抵制。
3、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別想看孩子”爲由相要挾,故意阻斷子女與父母他方的親情與聯繫。
四是錯誤教育。
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錯誤教育下,對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致使其在感情上不願接受父母他方。
五是探望權濫用。
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對方拒絕再行探視。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狀態下,探望子女是父母的權利。
所以父母在離婚狀態下,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權遭受拒絕的,可以起訴主張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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