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必須的條件是什麼?

一、協議離婚必須的條件是什麼?

協議離婚必須的條件是什麼?

具體可以分爲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在民政部門已經辦理過結婚手續,領取過結婚證,這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如果自己的婚姻是屬於事實婚姻的,這種情況下,只能去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第二個條件,雙方對於離婚協商一致,雙方均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而且雙方本人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不能夠委託他人來代理辦理離婚,必須要雙方本人親自到場纔可以辦理。夫妻當中一方或雙方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或無行爲能力人的,不能辦理協議離婚。

第三個條件,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當中,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對於以上的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是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更沒有辦法去辦理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當中,要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子女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纔可以。

二、協議離婚有哪些弊端?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後患。

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在審覈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後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檔案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協議離婚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可能會存在一些隱患。協議離婚的申請要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之後有一段時間的冷靜期,才能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