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准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協議離婚條件是什麼

1、辦理了結婚登記;

2、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4、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