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並不是所有想離婚的人都可以透過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這是我國規定的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不用去法院而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必須有三個條件: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採用協議離婚形式,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否則,民政機關是不予辦理離婚手續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透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透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如果一方爲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爲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另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爲無民事行爲能爲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爲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後,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着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註冊的,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也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關於這類婚姻的處理方式和最快捷的程序,我們將在本書最後一章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