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保護財產利益的方式是什麼

離婚保護財產利益的方式是什麼

一、離婚保護財產利益的方式是什麼

1、離婚,夫、妻可以透過以下途徑保護自己的財產、債務利益:

(1)、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情況要作全面的瞭解,瞭解有多少共同財產和債務;

(2)、必要是雙方可以簽訂財產協議書或者債務協議書;

(3)、在緊急的情況下,爲了保護財產權益,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4)、離婚後發現有方有轉移共同財產、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損害自己權益的行爲,可以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透過對於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等相關的情況進行全面的瞭解或者是申請財產保全等相關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法院再進行分配財產的時候,主要遵循的是平等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