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是長期有效的,如果離婚後發現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問題,一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2、離婚分割財產時,以男女平等爲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應該少分。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書自辦理離婚登記後生效,離婚協議書生效後長期有效的,如果發現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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