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協議離婚多久後生效
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自離婚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此時協議離婚正式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意見合一,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願同意離婚;
2、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
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3、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共同財產的範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採用協議離婚形式,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符合,缺一不可。
否則,民政機關是不予辦理離婚手續的。
也就是說,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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