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書後,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生效後的離婚協議書長期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起訴離婚被駁回什麼時候可以再起訴
按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或者夫妻雙方被調解和好,若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可以在六個月後再起訴。
所以,如果沒有新情況,比如被實施家庭暴力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會不被受理的。
並且,再次起訴離婚時,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確定起訴法院根據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起訴時通常是去對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不過,對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去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去對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其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就到自己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進入訴訟內調解經調解後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
(3)離婚調解無效,將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協議書在夫妻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後生效。
而離婚協議書生效後長期有效的,如果因協議離婚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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