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死亡財產分配方法是什麼?

合夥人死亡財產分配方法是什麼?

一、合夥人死亡財產分配方法是什麼?

合夥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後,對於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若存在以下情形,則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應依法退還給該繼承人:

1、繼承人未取得法定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合夥人必備資格;

2、繼承人不願成爲合夥人;

3、其他不能成爲合夥人的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二、合夥人簽訂的合夥合同有什麼性質?

合夥合同就是設立合夥組織必備的法律檔案,是明確合夥人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性法律檔案,同時也是設立合夥組織必須上報主管部門的必備法律檔案。

合夥協議作爲一種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爲,要取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而對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就必須具備法定的如下要件:

(1)合夥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夥協議的民事行爲能力;

(2)合夥協議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合夥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普通合夥人的責任是什麼?

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分爲兩種:對外責任和對內責任。

1、對外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以其出資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對內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依約定比例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因自己過失致合夥企業發生損失的需向其他合夥人承擔責任。

另外,普通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對任何一個合夥人要求給付債務,合夥人沒有抗辯理由。

合夥人去世財產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合夥合同是成立合夥公司必須的法律檔案,在合夥合同中,要明確各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要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籤訂合夥合同,合同的內容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意思要表達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