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財產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後財產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財產並不是都算夫妻共同財產。是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不同的選擇判斷的。

1、在過去人們的思想觀念中,認爲結婚後或結婚後幾年就可以將一方的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中,也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在現實的婚姻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問,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才能把婚前財產變爲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還有人會直接認爲,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會隨着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變更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誤解是有歷史淵源的。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婚後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是屬於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當然了也有一些是專屬於個人的部分,所以是需要屬於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比如說因爲發生了交通事故等相關的意外,所獲得的賠償款應當是屬於專屬於個人部分。這一部分的財產是不能夠參與過去共同財產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