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幾日內作出決定
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或社會團體,還可以是國家。受遺贈人必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社會組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法定的遺產範圍是什麼
1、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
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增加放棄繼承需以“書面形式”做出的規定,可以避免日後雙方當事人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的認定產生爭議,大大減少相關糾紛,更有利於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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