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離婚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夫妻假離婚債務問題不能免除,存在債務糾紛尚未完全解除前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在防止以夫妻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情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應防止製造虛假債務騙取離婚另一方財產的情形。

夫妻假離婚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如舉債一方無法舉證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在未有證據顯示另一方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不用承擔共同清償的責任。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法院應當支援。

如果該債務確屬一方的個人債務,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承擔債務,而財產卻在另外一方,債權人的權利可能會落空,此時,就應審查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否屬規避法律以達到逃避債務之目的,如果是這樣,就可以以訴訟程序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雙方假借離婚企圖逃避債務,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般無須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理條款加以否定,因爲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而不論雙方離婚與否都要承擔,因此,審理中只需列雙方爲共同被告,判決由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