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後子女是否可以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的父母探望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樣也有探望子女的義務。探望權人如怠於行使探望權,子女起訴要求探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並根據不直接撫養方的實際情況酌定探望的次數和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父母未撫養子女,子女是否要贍養父母
父母未撫養子女的,只要父母主觀上沒有惡意遺棄子女的故意以及沒有犯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污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子女罪行的等,則未被父母撫養過的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具有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不滿多少歲的子女離婚後是由母親直接撫養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來判定撫養權的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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