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准予離婚。那麼如何證明雙方分居滿一年呢?
首先如何定義分居呢?
公衆對於分居的一般理解就是兩個人不住在一起,不在一起過夫妻生活等,但目前法院對分居的認定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停止共同生活,雙方分開居住,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經濟財務不再混同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在這個定義下,以夫妻不在一起居住作爲標準要進行區分,不是因爲感情不和而是因爲工作學習或其他客觀原因分居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關於雙方分居的證明可以參照以下內容:
第一,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例如租房合同;
第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用快件性質郵件,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離婚訴訟期間都屬於夫妻間的分居期間;
第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或聊天記錄能夠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第五,證人證言,但是由於證人常常與爲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係,加之涉及到離婚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會單獨採納證人證言,需結合其他的證據來做認定分居的事實。
民法典新增“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一規定。這條新規既總結了以往的司法實踐經驗,又適應了現今頻繁離婚的社會現實,有利於幫助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擺脫婚姻的束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