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是什麼?

婚前隱瞞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是什麼?

一、婚前隱瞞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是什麼?

婚前隱瞞精神病的離婚案件需要由人民法院來作出判決。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准予離婚的關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對方在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治不愈(適用於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於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確裂,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但“經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經治不愈是指經過一次治療後未痊癒,還是經過多次治療後未痊癒;久治不愈的時間標準如何把握,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哪些情況調解無效,應當判處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婚前如果存在着隱瞞精神病史等相關的情況,對於另外一方當事人來說的話,如果生活這是屬於一種欺騙的結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那麼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判決的。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感情是否已經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