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如何認定彩禮中不應當返還的部分
彩禮中不應當返還的部分包括以下兩種: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爲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爲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二、彩禮是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嗎
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着對方答應結婚。
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爲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雖然是婚後取得,但由於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如今彩禮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爲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彩禮作爲禮節和民俗,可以予以保留,但千萬不能過度,否則就是“天價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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