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雙方財產如何界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如何界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
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3、《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4、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4、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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