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夫妻房產如何轉爲個人財產
夫妻房產轉爲個人財產的,可以透過贈與的方式轉讓,之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民法典對夫妻離婚房產是如何去分割的
夫妻離婚的房產如何分割,首先要看房子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3、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4、夫妻一方婚前透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爲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民法典對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式如下: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主張房屋由法院組織競價,價高者得;一方要房並補償另一方;雙方均不要房的可以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
(三)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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