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訂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訂立的遺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即成年人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楚,能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沒有公證的房屋遺囑是否有效
遺囑是否有效與該遺囑公不公證沒有直接關係,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形式,遺囑就有效。
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如下:
一、遺囑人須有民事行爲能力。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爲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四、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爲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三、代書遺囑是否必須是遺囑人口述
代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除此之外,代書遺囑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爲代書人。
2、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3、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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