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能不能申請婚姻無效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人會利用表明上的合法形式來掩蓋自己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說現實生活中就有人透過騙婚來騙取當事人的財產,那對於這種情況,能否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呢?

騙婚能不能申請婚姻無效

一、騙婚能申請婚姻無效嗎?

由於騙婚行爲是違法行爲,若結婚登記行爲目的不是爲了結婚,而是爲了騙取財物,則其意思表示也不是真實的,但一般不屬於法定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可以以詐騙罪向公安局舉報並提起離婚訴訟。

所以,騙婚一般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相關法律對於可撤銷婚姻法情形只規定了一種,即因一方脅迫結婚的,對於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

上述所述的“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三、哪些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因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上述所述的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該婚姻自始都是屬於無效的,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該有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判決所得財產。

對於因重婚行爲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有效婚姻的一方的權益,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於婚姻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