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和財產分割案由屬於什麼糾紛

繼承和財產分割案由屬於什麼糾紛

一、繼承和財產分割案由屬於什麼糾紛?

繼承糾紛包括:

1、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二、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爲,表現爲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

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爲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財產所有人離世後,具有繼承權的人可以行使自己繼承的權利,如果財產所有人在生前訂立了遺囑,那麼可以按照遺囑來執行,如果財產所有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在繼承財產時發生了糾紛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