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親無民事行爲能力後,其第一監護人是誰
母親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其第一監護人是配偶,如果配偶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由子女承擔監護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權撤銷流程怎麼走
(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願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併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爲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於監護侵害行爲符合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爲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母親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其監護人是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親屬,所以第一順序的監護人是配偶,配偶不具有監護能力的,由子女或者父母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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